

一、依科技部108年9月3日科部產字第1080059892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作業要點規定摘要如下:
(一)、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,每期至少三年,最多五年。
(二)、產學研發中心總經費包含本部計畫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,其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新臺 幣一千萬元為原則,合作企業配合款為現金出資且每年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。合作企業由一家以上合作企業共同組成者,其中一家須為主導出資,主導出資之企業,其合作企業配合款須占所有合作企業配合款百分之五十以上。
(三)、以既有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轉型申請者,其配合款除包括合作企業原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投入費用外,須另新增研發費用 作為 本計畫 合作企業配合款。本部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該新增研發費用為原則。
(四)、本部得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,聘請相關學者專家,組成審查小組,審查重點如下
1 研發技術之國際競爭性。
2 高階產業人才培育規劃:
(1)計畫人員 含博士班研究生及合作企業人員參與研究情形。
(2)合作企業延聘計畫內研究人員。
(3)合作企業派員攻讀博士學位。
3 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合理性。
4 計畫各年與全程之預期績效及其達成情形。
5 合作企業之資格、研發能力或潛力、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、承接計畫成果之後續規劃及協助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效益。
三、其餘規定請參考本校研發處網頁之附件:http://www.acad.ntnu.edu.tw/4news/news.php?Sn=82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