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1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03606號函辦理。
二、學校依教育部訂定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,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:
(一)專題研究、檢測檢驗、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,除符合財政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(二)物質交換、諮詢顧問、專利申請、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(三)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,自108年1月1日起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(四)各類人才培育事項,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,免徵營業稅。
三、檢附教育部來函、財政部原函、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影本、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影本各1份。
四、相關詳細內容及附件,請參考本校研發處網頁:http://www.acad.ntnu.edu.tw/4news/news.php?Sn=7615